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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纪检巡视组”之清代巡按制度的存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浏览次数:13
核心提示:巡按制度是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从开国皇帝朱元璋统治时期开始派遣御史巡按地方州县,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将派遣巡按御史巡视地方作为正式制度确定下来。清承明制,顺治元年(1644),以“察吏安民”为宗旨的巡按制度就被刚刚建立新政权的清廷所采用。虽然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原因,巡按制度仅存于顺治一朝,期间曾屡行屡停,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但作为清初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官员违法违纪问题都是由巡按御史首先提出的。
2014-08-08 许颖 

  巡按制度是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从开国皇帝朱元璋统治时期开始派遣御史巡按地方州县,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将派遣巡按御史巡视地方作为正式制度确定下来。清承明制,顺治元年(1644),以“察吏安民”为宗旨的巡按制度就被刚刚建立新政权的清廷所采用。虽然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原因,巡按制度仅存于顺治一朝,期间曾屡行屡停,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但作为清初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官员违法违纪问题都是由巡按御史首先提出的。

   清代的巡按御史并非专门职官,而是一种定期委派的差使,而且选派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一般由都察院会同吏部从现任的才能与德行都很出众的监察官(御史)中甄选,选定适当人员后题名上奏,由皇帝最终确定人选。顺治初期巡按任期沿明制为一年,自顺治八年(1651)后,巡按出差任期被定为一年零六个月。巡按御史作为“天子耳目之官”,首要职责是“察吏安民”,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就是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进行纠弹。上可弹劾部院大臣、督抚、总兵等朝廷重臣,下可纠举州县、书吏等亲民之官。

   作为一项从明代承继的制度,从巡按制度设置之初,清廷内部围绕巡按的派遣即形成了主遣派和主停派,两派对巡按的选任标准、人品操守、职责范围、经费保障等问题的争论一直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始终,而两派激烈的争辩与矛盾也最终导致了巡按制度从康熙朝直至清廷覆灭始终没有机会再登上历史的舞台。

   巡按制度的首次实行期是从顺治元年(1644)五月到顺治七年(1650)四月,为期六年,正值多尔衮摄政时期。这一时期的巡按是随着清军征服疆域的扩展由北向南陆续派遣,选派也是非常急促,基本上是先于督抚而设。至顺治七年四月,四方平定,由于经费困难,户部建议裁撤巡按,该制度遂暂时停废了。

   巡按制度的第二个实行期是从顺治八年(1651)四月至顺治十年(1653)五月,为期两年。顺治八年(1651)二月,福临刚刚亲政,给事中姚文然便以言官身份上疏请求顺治帝重新派遣巡按巡察地方,顺治帝立即采纳了此建议。按照制度规定,巡按要从监察御史中进行选派,但清初监察御史额定的四十人均为汉人,满、蒙官员无法参与竞选。而且这一时期,各地巡按参劾了大量地方官员贪腐案件,仅顺治八年(1651)九月这一个月内,就有三起地方官员贪腐案件被巡按御史纠参,分别是巡按御史王应元劾福建建南道佥事曾延孔、巡按上官铉劾江南徽宁道参政袁仲魁、巡按杜果劾浙江绍台道副使耿应衡,被弹劾的官员均被革职。由于清初地方官员绝大多数均为满蒙出身,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巡按制度激起了满蒙利益集团的强烈不满,由此产生了巡按存废的反复论争。以郑亲王济尔哈朗为首的满洲贵族官员不断上疏,顺治十年(1653)五月,济尔哈朗等又上疏建议裁汰巡按,吏部与都察院商定暂停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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