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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文 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本书为十八世纪末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本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其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这本书共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立法,第三卷讨论政府的形式,第四卷继续讨论政府,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这篇读后感我也打算按这本书的结构来展开论述。

 

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按照社会发展的进程,作者首先从原始社会谈起。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时候,人们是绝对自由的,这种纯粹的自由使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由于在原始社会生存资料的有限,有时人们会为了争夺有限的生存资料而进行战斗,这就是原始社会的战争,也是人类最初的战争。这时的战争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因为社会还没有形成,道德评价观念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这时人们享有的就是自由——一种超出理性范围的绝对自由,即人们可以自由的发动战争来维持生存,而不会受到谴责和非难。这种状态就是自然状态。

 

原始社会过后就是奴隶制社会,可以说奴隶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初阶段,我们可以称其为社会但是不文明的野蛮的社会,这时政治状态也开始慢慢形成。奴隶制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人是不平等的,这与作者的观点却是相反的,作者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奴隶制的现实似乎告诉我们人并非生而自由和平等。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并没有被当做人来对待,而是作为奴隶主的财产对待,即奴隶并非奴隶制下的人而是物。

 

作者告诉我们,经过原始社会的战争后,人们并没有因此过得更好,长年累月的战争让大家都筋疲力尽,于是人们开始思考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生活更美好,那便是订立契约。人们纷纷出让自己的自由,这些自由的结合就形成组合社会的纽带,人们通过自由的自由与他人联系起来,共同生活。订立这个最初的契约有个一根本条件就是,它必须得到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契约不能违背人们的意愿,不能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由。如果有人不同意,他可以不签订契约,如果签订了契约就视为同意该契约。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签订契约后,人们还有自由吗?签订契约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原始的自由而他们获得的将是社会的自由。换言之,人们失去的是企图和可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的权利而获得的将是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即人们不能在为所欲为了,而要受到合理的限制。

 

总之,作者坚信人生而自由。基本公约并未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由于约定,他们确是人人平等的。

 

立法保障权利

 

在这部分,作者首先论述了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立法权属于主权的一部分,因而立法权也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接着作者讨论了什么是公意,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他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作者还提出了一个我认为比较有趣的观点,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你要制定法律的人的情况,或者说对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要制定不同的法律。他还说对有些人是不值得制定法律的,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纸空文,不能兑现。只有对适合制定法律的人制定法律才是件有意的事。他的这一观点我不能完全赞同,虽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也不能太因人而异,我们不能针对每一个人,每一个特例而制定一部法律。法律具有普适性,他是普遍适用于辖区内的所有人的。而且也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品行不好而不对其进行法律约束,不管对什么人都应该制定法律来加以约束。

 

作者还论述了生死权的问题。在主权国家,对严重违反法律的人可以处以死刑,为什么主权者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既然个人都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又怎能将这种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呢?作者反问说:一个为逃避火灾而跳楼的人是犯了自杀最吗?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然而在社会上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犯罪行为,为了不至于自己成为凶手的牺牲品,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自己也得死。这是一个公平的交易,以自己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安全。这表明,人们并非故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而是通过承诺放弃生命的方式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个问题,即人究竟有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利,或者说自杀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生命是宝贵的存在,生命不应受到非法的侵害,同样包括我们自身对自身的伤害,但我认为自杀不应成为犯罪,因为对自杀者的行为定罪是没有意义的。首先自杀者已经死亡,犯罪对象已经消失,如何使罪名与犯罪者对应呢?其次,对自杀犯罪不能施加刑罚,我们不能对尸体进行刑罚,否则就构成了另一种犯罪。最后,对自杀形成定罪并不能起到警示和告诫作用,若一个人已经不想存活,就算是犯罪形成他也在所不惜了,这种犯罪形成还能更好的促使他犯罪。

 

前面说过,卢梭认为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于立法。那在他看来究竟哪些人适合进行立法呢?他认为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羁押,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摧毁,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既不富有也不贫困,能够自给自足的民族。看来他的要求还真是有点多,或者说有点苛刻。这也可以看出卢梭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说立法最终的自由就是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就不存在了。我赞同这一观点,自由与平等也是法的价值追求,关于自由,卢梭有一句话——人是被迫自由的。这句话在本书中也有体现。这和第一章的内容有关,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用天然的自由,后来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人们便开始享用社会的自由,一种文明的自由。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放弃原来的自由而组成社会,但由于社会契约要得到一致同意,所言大部分人就会强迫少部分人同意社会契约,从而组建社会,因而人才是被迫自由的。我认为卢梭关于自由的论述是比较独到的,第一次看见这句话时,我着实困惑了许久,经过思考后才慢慢领悟。

 

他还认为立法应该按当地的形势和居民的性格来定,我也赞同这一点,这和孟德斯鸠的观点有些相似。学完法制史,我发现其实中国古代有些观点也印证了这句话。如乱世重刑就是根据社会形势来制定法律的体现。这涉及到立法艺术的问题,作为一名本科生,我对这方面的问题了解的不是很多,但我还是想说一说自己的看法,法律制定的应该合理,怎么样才算合理呢?就像卢梭说得那样,应该根据形势和性格特点来制定。法律需要符合国情应该是不需要解释的,如果与国情不符那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不能落到实处。

 

在本卷的最后,卢梭提出了法律的分类。他将法律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政治法,即规定国家结构,政府组成的法律。第二类是调整成员关系的法以及成员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第三类是刑法,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第四类是风尚,习俗与舆论,这一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文字表示,它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卢梭关于法律的分类虽然不是全面的但也有其意义价值。政治法类似于现在的宪法,第二类法类似于现在的民法,应该说卢梭脑中关于法律的构想还是很有体系的,以当时的眼光来看是有进步意义的。

 

政府的形式

 

这是本书第三卷讨论的主要内容。作者在政府总论中首先提出了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区分。立法决定国家的形式,而行政则负责具体执行法律。何为政府?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政治的自由。简言之,政府是一个中间体,它联系着臣民和主权者。

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三种意志:人民的意志,行政官团体的意志和个人固有的意志,这三种意志决定着政府的形式。他认为行政官对政府的比例应该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例成反比,即国家越扩大则政府应越紧缩。按照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多少可以把国家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共和政府,君主政府和专制政府或者叫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其中民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民主制即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或者说大多数人都是行政官,但他又说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它是不适合人类的,即它只是一种政治设想,虽然美好但不现实。他认为让多数人去统治少数人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行政官太多,机构太繁杂,往往降低效率。他认为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因为处理事务要方便的原因,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在民主制下,只要品德高尚的人民才会适合这种模式。在国君制下,统治者往往是卑鄙而非贤明,国君制通常适合于大国。在这种制度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三种政府形式各有其优缺点,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宜于一切国家的。

 

下一个问题是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卢梭认为一个最简单而最容易被忽视的标准就是国家人民的数目和人口。在他眼中,若一个国家的人口是不断增长的,则证明其处于好政府的统治下,反之,则处于不好的政府统治下。因为人口的增长必然是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人口的增长是人民生活富足的表现,但是这一观点在现代社会已经行不通了。比如欧洲很多国家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但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高,而在上世纪50,60年代的中国,人口很多,但人们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提高。当然那时的卢梭还很难预测到现在的状况。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种判断标准确实很方便而且有效。

 

接下来是政府的蜕化倾向,卢梭认为政府蜕化的一般途径有2条,一是政府的收缩,二是国家的解体。政府的收缩遵循从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国家解体可以通过2种方式实现,一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二是人民推翻政府。国家解体意味着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他认为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如何维持主权权威呢?这需要我们尊重人民的意见。给予人民权利。他认为人民的意志是不能代表或者难以代表的,我赞同这个观点。一个人的意志只有本人最清楚,就好比人的心思只有本人才知道一样,甚至有时连我们自己都搞不懂我们自己在想什么,何况是他人呢!就算我把自己的意志用语言表达给代表,但由于语言的多样性,和人的理解能力的差异,被转述的本人意志或许已经不再是本人的意志了。

 

由于契约一词在书中出现的次数较多,他还提出政府的创制不是一项契约。因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就排除了其他一切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内容很丰富,值得细细研读,他体现了作者对社会政治的一些基本观点,也体现了作者逻辑的严谨性。

                                           
文/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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